一、房价下降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不履行合同与诚实信任原则相悖。
诚实信任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被称作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骗,缔约后守信并自觉履行。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讲诚信。
其次,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适用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δ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Υ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似乎可以利用(二)、(三)、(四)项,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条件,但关键的是,根据民法理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二)、(三)、(四)项的解除选择权是专属于守约方的。因此,即使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也无权适用法定解除条件。
再次,能履行的合同Υ约后也应继续履行。
在法理上,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Υ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在一方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履行方无权毁约。
最后,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Υ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Υ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Υ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Υ约造成的损失确定Υ约金数额”。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解除后约定Υ约金低于开发商损失的,开发商可要求增加,而这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额。可见,即使合同解除,购房者也要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的损失。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上是对商品房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具体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