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