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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           阅读:49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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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①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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