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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定抵销的效力?

其他合同终止问题           阅读:61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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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参见《合同法》第83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2.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

如甲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给我1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将工程包给乙。乙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3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

二.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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