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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规定?

其他合同终止问题           阅读:38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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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二.法定抵销的规定

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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