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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效力待定合同          2012-12-08 阅读:31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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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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