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并具体体现在我国的第一部《合同法》中。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即取得先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方取得该权力后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旨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