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订立了编号为1号和2号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号合同的证据,则只能中止自己对1号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对2号合同的履行。因为1号合同和2号合同产生的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和对等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