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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格式合同无效注意什么?

无效合同           阅读:88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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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格式合同无效注意什么?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我们在相应的题目中进行解释,本题目只涉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导致格式合同无效的原因,在这里,我们将它们统称为不公平条款。

在实践中,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直接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里所说的“主要权利”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予以确定;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或者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如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者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要求对方放弃权利的条款,如商店中标示的“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如供应商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对方在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与自己协商进行解决;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0条仅规定格式条款可以适用第52条和第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并未规定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第54条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涉及到显失公平问题,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愿意该条款被确认无效,因为这样可能会危及到整个合同,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能其只愿意变更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对方当事人要求适用第54条的规定,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时也应该如此。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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