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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征,签订涉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涉外合同           阅读:39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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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的特征

涉外合同具有下列两大特征: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最显著的区别。

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下同);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发生于国外时,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本国人,仍被视为涉外因素的合同)。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

(2)合同中我方当事人多为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二、签订涉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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