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一方当事人因保障已方利益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前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中止履行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因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适当担保措施,不安抗辩权理据不复存在,履行义务方应当恢复债务的履行。
3、解除合同
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也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履行义务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