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是指什么
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54条至第58条对合同撤销权的发生原因、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的效果。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确定者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
2、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才发生合同撤销的效果。采取此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等国家。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因撤销的原因不同而分别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