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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阅读:47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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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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