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从狭义上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且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进行了区分,因此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变更,即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变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违约。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因此对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仍然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