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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种类,私自出卖保管的财物受罚吗

其他常见合同纠纷           阅读:38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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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般保管合同 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 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二.私自出卖保管的财物受罚吗

私自出卖保管的财物

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定诈骗。但是,行为人出卖财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数罪并罚。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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