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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消权的定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代位权与撤销权           阅读:35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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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消权的定义

债权人的撤消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消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撤消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

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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