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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代位权与撤销权           阅读:34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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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的行使对象

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以上三点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对象的具体规定。

二、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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