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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           阅读:34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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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抗辩权实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的制度设计,但债权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必须适当,禁止权利滥用。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双务合同典范,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履行抗辩权如被一方频繁运用,矛盾将不断上升和积累,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考虑建筑工程的上述信赖基础和相互配合依存关系,必须对同时履行抗辩进行限制。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情形

关于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仅轻微不符合时,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此外,建设施工合同普遍采取索赔时限制度,对于不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相应索赔的,视为认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关于迟延履行之情形。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对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时,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一方还须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对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经催告后一至两个月停止施工。

同时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许采取默示方式,须以明示方式为之,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履行抗辩除非主张,它不自然产生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须性质较为严重,债权人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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