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况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二.怎样选择房屋租赁方式
选择适合的租赁方式
租房有两种选择,自己(包括通过熟人、网上等)或委托中介公司。
自己找相对花费时间长、耗费精力大,需要不停地通过各种渠道找房、联系、约时间、看房、选房,如果进行顺利的话可在1个月左右完成,但很有可能出现各种租后风险。
而对于那些没有多余时间和精力自己找房的人,选择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公司来操作就更为适合了。当然相对前者你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代理费用。
顺便说一句,一般情况下年底是一年中租赁的淡季,此时租金价格会低些。如果再选择了“房屋银行”,那么在享受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的同时,还会略低于普通租赁的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