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案件存在什么问题
1、金融机构在放款或贷款时存在不规范行为。有些金融部门不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或利率标准,擅自提高利率;有的不按借据上注明的贷款数额付款,采取先行扣除利息收取保证金或者将部分贷款变成活期存折使借款者未能足额领取贷款,等于变相提高了利率标准。银信部门收回贷款时,有的不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对逾期还款不论是否属于挤占挪用一律按挪用标准收取利息。严重地侵犯了借款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借款者对银行产生抵触情绪。
2、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些银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碍于人情面子,对长达数年逾期贷款不积极清收。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逾期贷款,仅向主债务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未有书面证据。诉讼后,很大一部分担保形同虚设,在主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对担保人又丧失了主张权利机会,使贷款难以收回。
二.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措施有哪些
1、加大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管理力度。应加强金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和道德品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依法经营,减少产生不良贷款的人为因素。对贷款及担保严格审查,实行贷款责任制度,做到谁放贷、谁负责、谁收回,严格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杜绝“领导贷款”和“关系贷款”。
2、依法清收拖欠贷款。银信部门要克服打官司难、执行难的为难情绪。经过多次催收城郊,危及银信贷款安全,而自己难以收回的贷款,就应积极地诸诉法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破产,以防止其逃避银行债务,侵吞借贷资金。
3、各级地方部门、主管部门领导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银信部门的经营自主权,杜绝强迫性贷款。工商部门、审讯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查,不给一些“皮包公司”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