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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           阅读:48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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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

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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