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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           阅读:37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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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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