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承受生效的效力
合同法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承受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因而承受人得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二、合同承受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从债务履行主体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相同之处,两者均是由债务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似乎是代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但第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表现在:
1、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力。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
2、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所谓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见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3、所负责任不同。债务转移,由于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义务来源于原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其可享有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对于一般的合同,债务转移合同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并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系受债务人指令或者债务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我们可以基于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是新合同当事人等特点;而第三人履行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其所履行的利益也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等两种法律关系的特点直接加以区分。但是,上述区别方法只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符合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典型特征时能够适用,而在有些案例,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一起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时,按上述方法,则不易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