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和分立债权债务如何转移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
二、撤销权和变更权怎么行使
(一)行使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人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主张撤销权的行使,那么撤销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呢?一般认为,既然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原则上就应允许撤销权人向对方主张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方未表示异议的,就可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但如果对撤销合同发生争议,就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期限的,撤销权消灭。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时间,而且不得中止、中断,也不得延长,是除斥期间。而对于变更权,合同法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作为撤销权的替代权利,它应当与撤销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即应适用有关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二)顺位
撤销权人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存在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选择问题,而这一般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在顺序上,合同法规定以变更权优先。
但在对方没有过错即因重大误解时,就应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撤销权人主张撤销合同而对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权人主张变更合同而对方要求撤销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对方没有过错,那么听任撤销权人自由决定撤销还是变更合同,显然对无过错方完全不公平,因此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方的要求,由法院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裁决。
(三)消灭
1、撤销权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而消灭。
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