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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承揽人实施留置权的法律效果

承包合同           阅读:367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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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 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

二、承揽人实施留置权的法律效果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留置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留置财产的效力,即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以此对抗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2、承揽人优先受偿的效力。承揽人行使留置该工作成果的权利继续占有留置物,在经过一个期间而对方仍没有偿付所欠的款项时,可依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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