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二、引起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么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三)无权处分;
(四)债务承担。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