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是其依合同占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只能在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一个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2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