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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限制条件是什么?

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           阅读:57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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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格式合同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打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3、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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