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所谓“驾驶上的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中所发生的判断上或操纵上的错误。如发生触礁、搁浅或碰撞等责任事故,致使船上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所谓船舶管理上的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在管理船舶方面缺乏应有的注意,如听任污水管闭塞、使用抽水泵不当等,使货物受损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这里必须注意把管理船舶上的疏忽同照料货物上的疏忽相区别,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可以免除责任,但对他们在照料货物中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则必须负责赔偿。
火灾。火灾免责有一个条件,就是火灾不能由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承运人本人,而不包括他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是指承运人在船上灭火器材的配备、灭火程序的制定及船员灭火的训练方面的过失。承运人的私谋,实际上是指承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为了得到保险上的利益,故意指使船长、船员纵火烧船的行为。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险和意外事故。狭义上的海难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过程中发生的诸如碰撞、搁浅等事故,或遇上大雾、狂风巨浪等恶劣天气引起的事故,但不包括地上也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如搁浅、碰撞、触礁等由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也属于海上灾难。
天灾。天灾是指人力不可战胜和事先不能预防的灾难。对完全是由于这类自然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这个概念,并非一定是经过宣布或得到承认的战争,任何类似战争的行为如尚δ断绝外交关系的敌对行为和内战造成的货损都可归入本条。由于战争,船舶在港口或在航行途中受到炮弹、水雷、鱼雷、导弹乃至武装袭击,所造成的货损,船舶所有人亦不负责赔偿。
公敌行为。除了战争以外,船舶遭受的武装抢劫或其它行为被称为公敌行为。公敌行为的特征是,暴力并非来自与船籍国交战的国家,或许船舶拥有国有卷入战争,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战争。公敌行为是发生在和平环境里的暴力行为,通常所说的海盗行为就属这种行为。
二、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免责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在规定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的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了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涉外运输合同承运人对下列17种情况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可以免除责任。
1、国内法的法理依据
根据我国《海商法》,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Σ险或者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上述条款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条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