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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法律限制,施工方须对质量违约须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阅读:33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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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赔的法律限制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时,可以包含合同履行后相对人可获得的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多以承包商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

《建筑法》第5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 施工方须对质量违约须承担的责任

作为建筑公司,对其质量违约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归责于建筑公司的质量缺陷发生后,应优先选择让建筑公司对质量缺陷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该质量缺陷是可以通过改善和调整后续工序施工(前所提及技术措施),来弥补或减少损失影响程度。采取可行措施后,仍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预期收益),建筑公司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该预期收益同样不能超出“可预见性”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而且应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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