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不是普通的物质商品,而是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技术转让合同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著作权,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不涉及专利或者秘密技术权利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订立的合同,须经中国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三)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表现为某种具有物质载体(如图纸、资料、磁盘等)的技术文件或者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成果并不因此而与原主体分离,并不会因成果的移交就能排除双重使用,这是由技术成果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决定的。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不同的地方。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包含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技术让合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技术秘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及工业化程序。
本条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项目名称。
2、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行业。
3、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具备的技术性能、达到的技术指标。
4、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成熟度、使用程度、经济效益、预计年产量、预计年产值、设备的生产能力等。
(二)转让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情报及提供的资料和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
本条款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该转让的技术秘密应提供哪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不能用“等等”表示。
2、转让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的具体时间,是一次性还是分阶段性提供,及每次提供的具体内容和份数。
3、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应提供的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具体地方提供给受让方。
(三)使用非专利技术范围。
本条是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范围,应有以下内容:
1、可以使用的地区、
2、可以使用的方法。
本条款不应有使用时间的限制,如果受让人掌握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可以永久使用,直至该技术被新技术取代。
(四)转让费及其支付方法。
本条应有以下明确的约定: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费用(用大写标明)。
2、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可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3、支付转让费用的地点和具体时间。
(五)违约责任
本条应有以下四种违约责任的约定:
1、转让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转让非专利技术。
包括:
1)转让不成功。
2)只部分转让。
3)转让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
4)转让的技术使用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指标。
5)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资料。
6)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指导。
7)或者转让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或提供的技术指导不到位。
2、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转让费。
包括:
1)拒不支付。
2)延迟支付。
3)支付不足等情况。
3、转让人或者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包括:
1)故意公开技术秘密。
2)过失公开技术秘密。
4、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使用非专利技 术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构成对非专利技术约定使用权的侵害。
(六)技术指导的内容
本条应包括:
1、要求转让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设备、技术资料、配方等。
2、要求转让方进行技术培训、指导、交流。
3、要求转让方进行现场技术演示、排除障碍。
4、技术指导相关费用的承担:如差旅、伙食补助等。
(七)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和分享
本条是指在技术合同转让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技术的改进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