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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的概念,为什么要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分类           阅读:41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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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成合同的概念

诺成合同又称“诺成契约”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它不依赖物的交付。如: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为什么要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

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3、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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