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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买卖合同如何确定交付地点?

买卖(购销)合同           阅读:26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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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一)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买卖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通常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可以约定出卖人的所在地,买受人的所在地或者第三人的所在地作为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在约定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1、按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与前述未约定交付时间及未约定标的物质量标准相同,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可以明确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的,应当以此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也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还可以通过交易习惯确定交付地点。

2、依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确定交付地点,《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送交给买受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适用文义解释法对本条规定予以解释,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歧义。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虽然牵涉到运输事宜,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贸易术语,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已规定了交货地点,所以不能因为合同中涉及到运输事宜就将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机械地确定为交付地点。

二、买卖合同如何确定交付地点

依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前所述,这里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应当理解为“合同未涉及运输事宜”的情况下,区分当事人签约时是否知道标的物所处的地点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除了上述分则的规定外,《合同法》总则第62条第3款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分则有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分则的规定,但对于不动产的交付,《合同法》分则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应适用总则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即当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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