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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如何确定收到地点

其他合同订立问题           阅读:45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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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

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

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二、电子合同如何确定收到地点

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

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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