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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与撤销权           阅读:23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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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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