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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抵销吗

其他合同终止问题           阅读:92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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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消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我们认为,抵消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诉讼时效的通说理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在民法中,即为债的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为两年”,期间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并未完全丧失其实体权利,只是这种实体权利变成了自然债权而已。根据债的理论,债权本身应当包含请求权、受领权、抵消权。对于受领权,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解释》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与受领权一样,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种权能,并不因时效而消灭。抵消权从本质上说,属形成权,权利的实现并不依赖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强制力为特征的诉讼时效对其毫无意义,因此,抵消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抵销吗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教材无一例外地认为超过诉讼试销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已过诉讼时效之债务。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秩序,如果为了遵循法的某项具体规定而违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应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消。大陆法系的做法即遵循了这一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可以实行抵消”。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337条规定,“在其时效未完成时已适合于抵消的,仍可抵消”。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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