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后,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调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二)仲裁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诉讼
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的条件
(一)房屋拆除改建。
(二)房屋毁损。
(三)租赁合同到期。
(四)当事人协商终止。
(五)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
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六)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七)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