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权时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注意: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如果其中某一债权人已经就这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那么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再就这项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形式行使。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范围,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范围。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上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但债务人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就明确了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对于查证这两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和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法院可以将他追加为第三人。
(5)《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这两条规定实际上并不矛盾。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其效力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1)对债权人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可见,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首先,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否则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债权更得不到保障,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又将债权让与第三债务人,债权人就可以对第三债务人主张让与行为无效。其次,如果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效力就只及于诉讼当事人即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因此当债权人败诉时,债务人就可另行对次债务人起诉;如果债务人参加诉讼,判决的效力也就及于债务人,但当债权人胜诉时,债务人不能基于判决要求次债务人执行。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都不受影响。因此,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同时履行的抗辩,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但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