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约应否付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应否付违约金?上述问题涉及对《劳动法》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过高如何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在实际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金额加上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金额的30%之间,根据不同个案的案情来适当确定,予以减少。具体理由如下:
1、从2003-7号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比较准确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就应是(a-b)的30%即0.3(a-b)为标准;“适当减少”,应是在同实际损失之间。因为,减少的最低数额,一般来说应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以个案情况错综复杂与“公平合理”原则来看,第二种理解并非“适当”。因为在实际审理中,影响违约的因素很多,责任的划分也比较复杂,简单地确定一个固定数额,往往有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