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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阅读:19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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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履行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我国《劳动法》修订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应明确这样几个原则:(1)用人单位违约时应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劳动者本人可谓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其选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2)劳动者违约时,单位可以主张除要求继续履行以外的诸如损害赔偿、禁令等责任方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3)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依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应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金额。

3、申明、禁令等方式。申明、禁令等违约救济方式,在国外劳动立法中一般都有规定。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和依约履行令相反,它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要求某人不许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请要求雇员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申明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的关于当事人权利的申明,这种申明尽管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于促使双方认清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继续有重大作用。可见,禁令、申明等违约救济手段的好处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这些措施的功效,不仅在于违约救济,更在于通过对违约的防止或防止违约行为程度的扩大以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建议我国《劳动法》修订时借鉴这样的制度。

4、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可否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对此没有规定。有人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见有禁止性规定,况且违约金与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押金等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为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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