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有什么义务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主要是办好各项施工手续;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等。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应顺延竣工时间,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在施工过程中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工程进度款、技术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迟延提供,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3、 配合施工的进行,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办理中间工程的验收,负责签证,配合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及时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应当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对所建工程享有法宝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有什么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