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期待利益
民法上所说的期待利益,是指权利人(也即财产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前提和基础,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前已述及,这种财产利益具有未来性、延伸性和可得性的特征。
所谓未来性,是指这种财产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已拥有的,而是在未来过程中所要取得、所要实现的财产利益。
所谓延伸性,是指它是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财产增值利益。一方面,它需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依托,另一方面,它又是现有财产的扩展和增大。
所谓可得性,是指这种财产利益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它是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正因为如此,期待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飘渺的财产利益。
期待利益损失尽管与财产的损失表现形态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这种影响表现在:它的损失致使权利人(即受害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这种损失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它的损失使受害人蒙受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根据的,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期待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与否,在法律上涉及对财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不仅表现为对一定的财产的占有,而且表现为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去创造和实现财产的增值利益。前者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权利,后者则表现为动态的财产权利。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既要保护现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同时也要保护以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保护当事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的保护,同样,任何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必须把这两种保护统一起来。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期待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期待实现的财产权益,理应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