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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有损或价值降低怎么办,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押权?

合同担保           阅读:67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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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物有损或价值降低怎么办

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所拥有的可以出卖质物并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的权利在法律上叫做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在实践中,质权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且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

2、必须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质权人必须以质物的变价来代替质物。

二、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押权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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