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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销,债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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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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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抵销权具有如下特点:

1、抵销权为形成权;

2、一经行使,通知对方即可,不以对方为要件;

3、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4、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抵消无效。

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二、债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以下属于不得抵消的情形:

1、主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但被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消。

2、第三人的债权,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消。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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