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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如何认定保管人的责任?

其他常见合同纠纷           阅读:237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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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保管合同包括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

二、如何认定保管人的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迟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保管人已经迟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馐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此外,在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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