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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仓储物,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其他常见合同纠纷           阅读:27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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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二、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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