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应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有力证据,而口头形式则必须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或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给予证明,或由其他凭据可以证明。采用书面形式更能有利避免当事人发生纠纷。
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如何确定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