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
1、出租人对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出租人对承担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的权利: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 可以继续承租。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3、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