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不履行),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存在劳动合同义务之违反,归责原则应当使用过错原则。我国新实施的统一《合同法》将过错责任改为严格责任,是基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交易能力和履行能力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事实而考虑的。劳动合同使用过错责任,可以更好地把良好道德风尚与合同规范有机结合,因此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劳动合同中违约了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理论把违约形态基本分为拒绝履行和不应当履行两大类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合同成立并在生效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或实际行为表明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全部不履行,也称之为根本违约;所谓不应当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履行合同义务,但实际上履行的质量、时间、给付方式和时间等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任何种类的合同违约,都不会超过这两大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也包括在合同范围之内,同样也包括在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两种基本违约的形态里。在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上述各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主要规定了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在合同上访各自都有违约的情况下,第一百二十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的这些关于违约的规定,基本上也可以参照适用于解决劳动合同违约争议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