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 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